通知公告
关于新版规则发布后消防产品自愿性 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内容来源: 字体:A+|默认|A-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消认证〔20171


关于新版规则发布后消防产品自愿性

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新修订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产品(部分隔热及非隔热)》(NCFE-V449-012017)(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已于201758日起正式实施,该实施规则替代了原认证实施规则(NFEC-CPRZ-01A/0))(以下简称“原版规则”)。为保证新版规则发布后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认证时效,工程中心经征求有关意见并讨论,现将新版规则发布后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认证委托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工程中心按照新版规则的要求受理新认证委托,并开展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新版规则见附件1)。

二、处于认证过程中的委托

对于在新版规则实施之前已委托认证并处于认证过程中的认证委托,工程中心前期征求各方意见并讨论,确定由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以下实施认证的方式:第一,按照原版规则实施认证的委托,符合认证要求的,工程中心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原版证书,获证后认证委托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在期限内完成换版工作;第二,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的委托,在型式试验合格后,按照新版规则的要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符合认证要求的,工程中心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版证书。

三、换版委托

对于持有原版证书的认证委托人,本次规则换版工作应在首张证书批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规则换版工厂检查与首次获证后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按照实施规则中获证后监督每12个月不少于一次的规定,持有原版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应于首张证书批准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换版委托,工程中心将在受理换版委托后3个月内完成后续换版工作。对于采信原型式检验报告的获证单位,换版委托必要时在每类产品中随机抽取一个典型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因认证委托人逾期申请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换版工作的,工程中心将暂停相关证书。

四、原检验报告的采信

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于认证委托前,委托认证的产品已经通过检验的认证委托,工程中心可采信符合以下要求的原检验报告:

(一)原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包含实施规则中型式试验项目的全部内容且检验要求应符合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原检验报告应为工程中心分包实验室出具且三年内的合格报告;

(三)原检验报告的有关信息应得到工程中心相关分包实验室的确认。

对于符合以上要求的原检验报告,工程中心经评定确认后予以采信。

五、认证收费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工程中心对《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收费规定》(见附件2)进行了再次调整,调整后仅初始工厂检查费一项下调幅度即达到20%,其他项目也进行了适当下调。自收费规定调整之日起,工程中心按照新版收费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对于在新版收费规定实施之前已委托认证并处于认证过程中的认证委托,工程中心对于已完成的认证项目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对于未完成的认证项目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六、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证委托人获证后应按照实施规则的要求使用证书和标志,在规则换版期间,新版证书与原版证书同时有效。

认证标志的规格尺寸为φ28,采用由获证单位自行印制或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明显位置。标志加施的具体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获证后,认证委托人应建立获证产品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工程中心将在证后监督时结合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一并核查。

七、其他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工程中心补充解释。

(二)联系方式:

    部: 022-58226288022-58226289

(认证委托受理有关事项)

技术评定部:022-58226215

(认证实施规则及本通知的解释说明)

附件1《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产品(部分隔热及非隔热)》

附件2《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收费规定》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17626

(此件公开发布)